香港为电影划红线

香港立法会27日三读通过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条例》)草案,明文规定香港电影检查员在监督时,必须考虑影片上映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条例草案》内容要点为:

  • 检查员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 政务司司长若认为影片不利于国安,有权下架影片;
  • 商经局局长有权延长检查员作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
  • 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加重刑罚,最高监禁3年、罚款100万港元。

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表示,政府这次提出修例,目的非常简单直接,就是希望完善电影检查规管制度,更有效防范和制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香港政务司司长李家超、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多次强调,要防范资金透过“媒体、艺术、戏剧”等途径进行思想方面的“软性渗透”,宣扬“港独”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讯息。在众多艺术形式中,电影是最直接影响思想的一种。

实际上,电影审查在香港不是新鲜事物。早在1953年,港英政府就已经有电影检查相关规例,过滤具有浓厚政治宣传色彩的作品。但在香港回归前夕,港英政府却抹去了相关内容,不少人认为,这为日后埋下了“定时炸弹”。

香港政府过往对于影片的检查重点在于分级,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电影三级制,在上映前就已经分门别类:第I、IIA、IIB级属劝谕性质,并无任何限制,任何年龄人士也可观看;IIA或IIB级的影片,影视处建议家长陪同及指导子女观看;第III级最为严格,不能售票予18岁以下人士进入电影院观看,法例容许验票员检查入场人士的身份证。这也是为什么,在香港上映的一些恐怖片,会有工作人员检查身份证。

分等级的目的,仅是为了保护18岁以下未成年免受暴力、血腥、色情等内容影响,并不能防范青少年受危害国家安全的讯息的影响。

此前,香港电影《十年》就曾引起巨大争议。电影内容充斥对国家和普通话的仇恨,贩卖恐中、仇中意识,并煽动“港独”,潜藏在电影中的危害国家安全意识让人无法忽视,2016年有政党在多区放映该片,但当时并无法例能够规管。

条例未修订之前,香港政府在今年6月就发布了新指引,要求属下的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在审查电影时增加“国家安全”的考量。新指引要求电检处需要留意影片如何描绘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行为或活动,而如果整部影片对观众产生的影响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检查员就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对于这项未有法律效力的指引,当时就有外媒和一些电影人,炒作“国安法影响创作自由”。

香港影业协会理事长洪祖星接受香港中通社采访时表示,修订电影检查条例,对香港电影市场、港产片制作并无任何影响。他以数据举例,港产片平均每年约38部,95%均由影业协会会员投资,但协会无一人反对此次修例,可见“电检修例会影响香港电影投资制作”的说法不实。

自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诸如《十年》等宣扬“港独”的电影已无法在港公开上映。洪祖星分析认为,从商业片角度,投资方最不希望出现“踩红线”内容而损失成本,因此会在制片的每一个环节把控影片方向;从文艺片角度,亦不会拍政治影射、危害国安的内容,除非存心替“反中乱港”作宣传。

近年,“港独”电影、纪录片仍在陆续产出,随后“投奔”欧美影展,部分人更视此类题材为海外电影节“得奖密码”。对此洪祖星表示,此类影片通常以参展身份进入海外的电影节,幷非获奖,亦幷非体现艺术水准,只是希望藉影片“搞事”。

香港一位导演有句话说得在理,“唔拍危害国家安全嘅嘢就唔识拍?香港电影人嘅创意几时沦落到咁?”

《条例草案》生效后,只适用上映影片,并未延伸至互联网上的影片,如果要规管互联网影片,需要综合其他政策,科技、执法等考量,全面及小心研究。

香港立法会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议员马逢国提出一项担心,指《条例草案》主要规管范畴在于实体影片放映,但影片制作者若将影片上载网络,只要不在香港上载,或提供给海外平台发布,都将导致危害国安的电影在线上平台、互联网、网上串流平台放映,且除非制定国际协约,否则很难规管,这是新条例的一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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