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5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援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要求
本項目資助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圍繞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自覺提升藝術創作的精神能量、文化內涵、藝術價值,凝聚文藝原創能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推出更多經得起人民核對總和評判,立得住、留得下、傳得開,滿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強人民精神力量的優秀舞台藝術作品。
重點資助堅定文化自信,緊扣時代脈搏,自覺承擔起記錄新時代、書寫新時代、謳歌新時代的使命,抒寫中國人民奮鬥之志、創造之力、發展之果,用心用情用力展示新時代新征程恢弘氣象的重大現實題材作品,特別是當代題材作品;資助堅定歷史自信,增強歷史主動,秉承正確的歷史觀,把握歷史進程和時代大勢,反映中華民族的千年巨變,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唱響昂揚的時代主旋律的作品;資助堅守中華文化立場,提煉展示中華文明精神標識和文化精髓,堅持守正創新,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把馬克思主義思想精髓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華貫通起來,把藝術創造力和中華文化價值融合起來,把中華美學精神和當代審美追求結合起來,賦予其時代內涵和價值的作品。
二、資助類型
(一)已經完成項目策劃等創作前期工作,且在2024年4月15日前未安排首演的大型舞台劇和作品。
(二)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創作演出的,深受人民群眾喜愛的優秀原創小型劇(節)目和作品。
三、資助範圍
(一)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包括: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歌舞劇)、兒童劇、雜技劇、木偶劇、皮影戲、小劇場戲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曲藝(長篇、中篇)和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
(二)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包括:小戲曲、獨幕劇、小話劇、小歌劇、小舞劇、音樂(含單樂章管弦樂、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藝短篇、小品、木偶小劇、皮影小戲、雜技、魔術和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節目等。
四、申請額度
(一)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項目申請資助資金的額度不超過以下標準:戲曲、話劇項目250萬元;歌劇、舞劇、音樂劇(歌舞劇)項目400萬元;兒童劇項目120萬元;雜技劇項目300萬元;木偶劇項目100萬元;皮影戲項目60萬元;小劇場戲劇項目80萬元;交響樂、民族管弦樂項目120萬元;曲藝(長篇、中篇)項目50萬元;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項目100萬元。
(二)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創作項目申請資助資金的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五、資助方式
(一)對立項資助的大型舞台劇和作品,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50%,作為創作生產的啟動經費,主要資助劇本、音樂、編導、舞美設計等創作核心環節;經中期監督合格且首演後,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30%;完成規定演出場次並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20%的資助資金。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須完成10場演出,其中應包括不少於2場的公益性演出;同時取得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網絡直播演出可計入演出場次,但場次不超過2場。
(二)對立項資助的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70%,主要用於作品修改提高和演出,參加下基層、進校園等文化惠民活動;項目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30%的資助資金。
(三)項目經費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六、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項目申報主體為機構或單位(不含性質為機關法人的單位),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21年4月15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大陸)同級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的機構或單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進行商業登記、公司註冊或社團登記註冊的機構或單位;
2.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不侵犯任何協力廠商的著作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3.申報項目的編劇、導演、音樂、舞美等主創人員應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創作人才為主,其中,外請主創人員原則上不超過2人,且主要演員不得從外省聘請,原則上使用本團演員;
4.項目申報主體應為從事舞台藝術創作演出的機構或單位,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
(二)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未能在《申報指南》規定實施周期內提交結項驗收或終止申請的,其項目主體不能再獲得同一項目類型的資助。
七、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24年4月15日起開始申報,至6月15日截止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站 (//www.cnaf.cn),登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5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報項目的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受理並通知項目申報主體。
(三)對項目申報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並根據工作需要使用。
九、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5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內地(大陸)項目申報主體須提供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註冊證書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港澳特區項目申報主體須提供商業登記證書、公司註冊證書或社團註冊證明書等資質證明文件。
(三)申報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的,須提供項目申報主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四)申報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的,項目申報主體須在申報前徵得作品主創人員同意,並提交授權申報協議書,且項目負責人應為作品主創人員。
(五)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
(六)申報項目已經獲得或正在申請其他財政性資金、基金支援以及協力廠商資助的,須提供相應的批准文件或申報材料。
(七)申報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審讀意見。
(八)申報項目的劇本或劇目為改編、移植作品,須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編權授權協議書等相關授權文件。
(九)申報項目如有外請主創人員,須提交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
(十)申報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的,須提交經過專家論證的完整劇本、專家推薦意見及相關的導演闡述、藝術構思、舞美設計圖或草圖(燈光設計、人物造型設計、服裝設計)、音樂小樣和樂譜等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申報交響樂、民族管弦樂資助項目的,須提交完整樂譜;申報舞劇、雜技劇資助項目的,須提交能夠較好反映主題內容、故事結構和藝術呈現的部分舞蹈、節目編排視頻。
(十一)申報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的,須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視頻和演出計畫;申報小戲曲、獨幕劇、小話劇、小歌劇、小舞劇、曲藝短篇、小品、木偶小劇、皮影小戲資助項目的,須提交作品劇本;申報單樂章管弦樂、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資助項目的,須提交作品完整樂譜;申報歌曲、合唱資助項目的,須提交作品歌詞和完整樂譜。
(十二)申報材料應於2024年6月15日前通過網絡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紙質申報材料。作為附件上傳的輔助材料,圖片應採用掃描的方式形成,視頻應完整清晰,可識別度高。
十、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後,管理中心將與項目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5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後,項目主體視為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演出、演播和研討等宣傳推廣活動,並將全部項目成果的展覽權、放映權、廣播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等與成果運用相關的著作權以非專有使用許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一、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於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參加結項驗收。
(二)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項目實施完成後進行結項驗收。對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管理中心在首演前組織專家進行中期監督;結項驗收時,項目主體應提交符合管理中心規定標準的完整視頻。
(三)項目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後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協力廠商的著作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項目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四)項目主體違反《國家藝術基金章程》及藝術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管理中心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批准後追回已撥資金,並暫停項目主體3年以上申報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項目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協力廠商的著作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項目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等情形;
4.項目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二、其他
(一)獲得立項資助的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項目在首演前,未經管理中心同意,項目主體不得自行安排資助項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資助項目的成果。
(二)資助項目在演出、宣傳、出版,以及參加展演、會演和重大節慶活動時,應在相關場所和材料顯著位置標註「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和「國家藝術基金資助」標識。
(三)藝術基金對項目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協力廠商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