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要求
本項目資助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凝聚文藝原創能力,著眼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不斷提升精神能量、文化內涵、藝術價值,經得起人民檢驗和評判的優秀美術作品。
重點資助聚焦國家重大戰略,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唱響昂揚時代主旋律的作品;以現實主義精神和浪漫主義情懷觀照人民的生活、命運、情感,反映人民的喜怒哀樂和氣象萬千的生活景象,謳歌奮鬥人生、刻畫最美人物、描繪祖國秀美山河,具有顯著時代意義和歷史、文化、學術價值的作品。
二、資助類型
本項目包括組織創作項目和個人創作項目。
(一)組織創作項目資助已經完成前期準備工作,且在2025年4月15日之後開展的美術作品創作。項目申報主體為從事美術創作、展覽、教育的機構或單位。
(二)個人創作項目資助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創作的美術作品。項目申報主體為個人。創作的作品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聯合國家重點美術館和省級美術作品展覽機構收藏。
三、資助範圍
本項目資助中國畫、油畫、版畫、雕塑、水彩(粉)畫、漆畫和書法、篆刻等作品創作。
(一)組織創作項目須創作不少於30件(組)作品。創作作品可為單幅、單件作品,也可為整組作品。
(二)個人創作項目創作作品可為單幅、單件作品,也可為整組作品。
(三)創作作品的尺幅、尺度為:中國畫、油畫、水彩(粉)畫作品單幅不小於1.5米×1.5米;版畫、漆畫作品單幅不小於1米×1米;雕塑作品單件最長邊不小於1.2米,應為硬質材料;書法作品單件不小於1米×1.8米;篆刻作品單件不小於0.035米×0.035米。不在規定尺幅和尺度範圍內的作品,應在申報項目時特別注明。
四、申請額度
(一)組織創作項目申請資助資金的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二)個人創作項目申請資助資金的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五、資助方式
(一)對具備實施條件的組織創作項目,國家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50%;完成考察采風並召開創作研討論證會後,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30%;項目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20%的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於創作采風、學術研討、資料收集、材料購置、作品展覽和結集出版等與創作和宣傳推廣活動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對立項資助的個人創作項目,項目申報主體與管理中心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美術作品收藏協議書》並完成作品移交後,國家藝術基金將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於創作采風、資料收集和材料購置等與創作有關的支出。
(三)項目經費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四)對資助成果,國家藝術基金將與相關文化藝術機構、單位合作,擇優組織展覽、出版、研討和宣傳推廣等成果運用活動。
六、申報條件
(一)申報組織創作項目的機構或單位(不含性質為機關法人的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22年4月15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大陸)同級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機構或單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進行商業登記、公司注冊或社團登記注冊的機構或單位。
2.項目申報主體應設有面向公眾開放的美術作品展覽場館。
3.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4.能夠提供詳實、可行的創作活動實施方案;與創作團隊成員簽署的創作協議,並明確作品歸屬;已落實資金證明,已落實資金應不少於申請資助資金。
5.已獲得其他國家級美術工程資助的項目,不能重覆申報本項目。
(二)申報個人創作項目的文藝工作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戶籍要求(符合其中1條即可):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大陸)戶籍;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國公民。
(2)受聘、就讀於大陸藝術機構、單位或高等院校的台灣地區文藝工作者。
2.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3.由本人所在地區或所屬系統縣級及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美術家協會(學會)、畫(書)院、美術館或開設美術創作研究專業的高等院校(所)等機構、單位出具推薦意見;受聘、就讀於大陸藝術機構、單位或高等院校的台灣地區文藝工作者應由其受聘、就讀的藝術機構、單位或高等院校出具推薦意見。
4.已獲得其他國家級美術工程資助的作品,不能重覆申報本項目。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美術個人創作資助項目”和“國家藝術基金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的項目主體,在資助項目尚未提交結項驗收前,不能申報本項目。本項目與“國家藝術基金2026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不能兼報。
七、申報數量
(一)同一項目申報主體申報組織創作項目不超過2項。
(二)同一項目申報主體可申報1項個人創作項目。
八、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25年4月15日起開始申報,至6月15日截止申報。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並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九、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站(//www.cnaf.cn),登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申報項目的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受理並通知項目申報主體。
(三)對項目申報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並根據工作需要使用。
十、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申報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審讀意見。
(三)申報項目已經獲得或正在申請其他財政性資金、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資助的,須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或申報材料。
(四)申報組織創作項目的內地(大陸)項目申報主體須提供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港澳特區項目申報主體須提供商業登記證書、公司注冊證書或社團注冊證明書等資質證明文件;已落實資金證明,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組織創作活動的工作方案,全部創作團隊成員的藝術簡介和已簽署的創作協議。
(五)申報組織創作項目須提交創作作品的構思草圖、初稿或作品小樣的照片。
(六)申報個人創作項目的內地(大陸)項目申報主體須提供身份證;港澳特區項目申報主體須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和中國公民身份的證明;台灣地區項目申報主體須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與受聘藝術機構、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就讀院校學生證。
(七)申報個人創作項目須提交申報項目作品的高清照片,項目申報主體曾在本領域獲得專業獎項或參加過省級及以上展覽活動的獲獎、參展證書以及代表作品的照片。
(八)申報材料應於2025年6月15日前通過網絡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紙質申報材料。作為附件上傳的輔助材料,圖片應采用掃描的方式形成,視頻應完整清晰,可識別度高。
十一、簽約實施
(一)對立項資助的組織創作項目,管理中心將與項目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對立項資助的個人創作項目,管理中心將與項目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美術作品收藏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後,項目主體視為同意按照國家藝術基金安排,參加國家藝術基金組織的展覽、研討、出版和展播等宣傳推廣活動,並將全部項目成果的展覽權、放映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與成果運用相關的著作權以非專有使用許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二、監督驗收
(一)組織創作項目應於2027年10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參加結項驗收。個人創作項目應於2027年6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參加結項驗收。
(二)組織創作項目申請結項驗收時,須在面向公眾開放的美術作品展覽場館開展創作作品展覽活動。
(三)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
(四)項目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後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項目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五)項目主體違反《國家藝術基金章程》及國家藝術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管理中心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批準後追回已撥資金,並暫停項目主體申報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項目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組織創作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項目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等情形;
4.項目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三、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在相關場所和材料顯著位置標注“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和“國家藝術基金資助”標識。項目主體應妥善保管資助項目的作品,未經管理中心書面同意,不得出售、捐贈或變相轉讓。
(二)國家藝術基金對項目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四)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