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7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要求
本項目資助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争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反映中國人審美追求,着眼滿足人民群衆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增強人民群衆文化獲得感、幸福感的優秀藝術作品演出、展覽項目。
二、資助範圍
本項目資助優秀舞台藝術、繪畫、雕塑、書法、篆刻、攝影和工藝美術作品等在國内外的演出、展覽。不資助文藝工作者個人作品的演出展覽、紀念活動、節慶賽事等;不資助古代藝術品(文物)展覽、非物質文化遺産原貌展示的項目。
三、申請額度
(一)申請資助資金的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二)在國内實施的項目,可申請不高於項目總成本預算額度的50%;在國外實施的項目,可申請不高於項目總成本預算額度的30%。
四、資助方式
(一)演出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於演出補助、運輸費、差旅費、學術研討費和宣傳費等;展覽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於展出補助、策展費、布(撤)展費、運輸費、差旅費、展品制作(裝裱、洗印)費、學術研討費和宣傳費等。
(二)深入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支持線下演出、展覽與線上展播活動相融合,可安排不超過演出、展覽總場次20%的網絡展播場次。
(三)對具備實施條件的資助項目,國家藝術基金将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70%作爲項目實施經費;項目完成且驗收合格后,撥付剩餘30%的資助資金。
(四)項目經費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項目申報主體爲機構或單位(不含性質爲機關法人的單位),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23年4月15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内地(大陸)同級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機構或單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依法進行商業登記、公司注冊或社團登記注冊的機構或單位。
2.已經完成了申報項目的前期工作,能夠提供詳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與演出展覽承接方簽署的協議和已落實資金證明。
(二)申報舞台藝術作品演出項目,應於項目申報前完成作品創作演出。
(三)申報繪畫、雕塑、書法、篆刻、攝影和工藝美術作品展覽項目,應於項目申報前完成作品創作和征集工作。
(四)在國外開展的項目須有國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請函。國外合作方應爲有實力、有經驗、有渠道、有平台、有影響力、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能夠安排主流場館,吸引主流媒體,影響主流人群。
(五)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未能在《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規定的實施周期内提交結項驗收申請的,其項目主體不能再獲得同一項目類型的資助;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舞台藝術創作項目資助的劇目和作品,在尚未提交結項驗收前,不能申報本項目;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2025年度或者2026年度傳播交流推廣項目資助的演出和展覽,不能申報本項目。
六、申報數量
同一項目申報主體申報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不超過3項。
七、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26年4月15日起開始申報,至6月15日截止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内受理項目申報,並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内,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站(//www.cnaf.cn),登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管理係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7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請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對申報項目的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受理並通知項目申報主體。
(三)對項目申報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並根據工作需要使用。
九、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7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内地(大陸)項目申報主體須提供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港澳特區項目申報主體須提供商業登記證書、公司注冊證書或社團注冊證明書等資質證明文件。
(三)申報舞台藝術作品演出項目的,須提供項目申報主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四)已落實資金證明,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
(五)申報項目已經獲得或正在申請其他財政性資金、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資助的,須提供相應的批准文件或申報材料。
(六)開展傳播交流推廣活動的工作方案,與承接演出展覽的劇場、展館、線上展播數字化平台簽署的協議。
(七)申報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産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審讀意見。
(八)在國外開展的項目申報前須征得同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同意,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九)演出項目須提交完整的參演作品視頻,展覽項目須提交全部參展作品的圖片。
(十)獲得過國家藝術基金舞台藝術創作項目資助的作品,須提交修改打磨演出情況報告和詳實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報材料應於2026年6月15日前通過網絡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紙質申報材料。作爲附件上傳的輔助材料,圖片應採用掃描的方式形成,視頻應完整清晰,可識别度高。
十、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爲立項資助項目后,管理中心将與項目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7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爲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后,項目主體視爲同意按照國家藝術基金安排,參加國家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演出、展覽、展播和研討等宣傳推廣活動,並将全部項目成果的展覽權、放映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與成果運用相關的著作權以非專有使用許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一、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於2028年10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參加結項驗收。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
(三)項目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后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項目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四)項目主體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視情況給予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已撥資金、暫停申報資格等處罰。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十二、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在相關場所和材料顯著位置標注“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和“國家藝術基金資助”標識。
(二)國家藝術基金對項目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産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四)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