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乐两律共存的好处

在拙作《两律融合的技巧》一文里,提到“粤剧现在的音律基本上形成do、re、mi、sol、la使用十二平均律的音高,而si音则会降低一点,靠近降si;fa音就升高一点,靠近升fa,至于变动多少,可以由乐手取舍。这就既容纳了十二平均律,又保留了七律的相对平均的状况”,这和那份触发我着手研习粤乐音律的文件所说“七平均律相对于十二平均律,其中第四级音‘fa/4’音是稍高,而第七级音‘ti/7’音稍低,至于高和低的程度有多少,则只能凭经验和感觉决定”,观点一致。

放眼世界,历史上各地音乐的基准音都是不一样的,即使欧洲在巴哈以后,音乐创作交流日盛,乐理、记谱法相同,各城市之间乐团的基准音还是不一样。1711年发明的音叉,为音高带来了一个可靠的标准,然而直到二十世纪才有足够精确的科学方法测量频率,使用赫兹(Hz)作为频率单位。法国政府曾通过了一个法案定义中央C上的A为435Hz,随着时间发展它渐渐被称为法国音高、大陆音高,最后甚至国际音高。直至1926年,美国乐器厂商首先制定了以440Hz作为A音的标准,并以此标准生产乐器。到1936年美国标准委员会正式将中央C上面的A音的频率定为440Hz。1953年,国际标准委员会(ISO)也接受这一推荐,A-440就成为了ISO的第16号标准。从那时起,全世界的乐器的A音才有统一的音高。可见由西方国家主导的统一音高标准,带有浓厚的商业味道,也没有顾及世界其他地方的音乐特性。

如果坚持以十二平均律为准,那七音律当然不准了;如果以七音律为准,那又到十二平均律不准。上海艺术研究所陈正生在《音高标识与音律计算》一文也说:“演唱或演奏过程中,音准是以律制为标准的。但是演唱或演奏中的音准又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即演唱或演奏的音准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差,以律制为依据而整齐划一的演唱或演奏是不存在的,若不允许演唱或演奏过程中存在误差,我们必将失去丰富多彩的音乐生活。”

粤乐(包括粤剧、粤曲和广东音乐)工作者采取“将将就就”的态度来处理两律的差异,而让两律共存,明显的效果是促进了粤乐的多元化发展。

作者:叶世雄

来源:香港文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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