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樂兩律共存的好處

在拙作《兩律融合的技巧》一文裏,提到「粵劇現在的音律基本上形成do、re、mi、sol、la使用十二平均律的音高,而si音則會降低一點,靠近降si;fa音就升高一點,靠近升fa,至於變動多少,可以由樂手取捨。這就既容納了十二平均律,又保留了七律的相對平均的狀況」,這和那份觸發我着手研習粵樂音律的文件所說「七平均律相對於十二平均律,其中第四級音『fa/4』音是稍高,而第七級音『ti/7』音稍低,至於高和低的程度有多少,則只能憑經驗和感覺決定」,觀點一致。

放眼世界,歷史上各地音樂的基準音都是不一樣的,即使歐洲在巴哈以後,音樂創作交流日盛,樂理、記譜法相同,各城市之間樂團的基準音還是不一樣。1711年發明的音叉,為音高帶來了一個可靠的標準,然而直到二十世紀才有足夠精確的科學方法測量頻率,使用赫茲(Hz)作為頻率單位。法國政府曾通過了一個法案定義中央C上的A為435Hz,隨着時間發展它漸漸被稱為法國音高、大陸音高,最後甚至國際音高。直至1926年,美國樂器廠商首先制定了以440Hz作為A音的標準,並以此標準生產樂器。到1936年美國標準委員會正式將中央C上面的A音的頻率定為440Hz。1953年,國際標準委員會(ISO)也接受這一推薦,A-440就成為了ISO的第16號標準。從那時起,全世界的樂器的A音才有統一的音高。可見由西方國家主導的統一音高標準,帶有濃厚的商業味道,也沒有顧及世界其他地方的音樂特性。

如果堅持以十二平均律為準,那七音律當然不準了;如果以七音律為準,那又到十二平均律不準。上海藝術研究所陳正生在《音高標識與音律計算》一文也說:「演唱或演奏過程中,音準是以律制為標準的。但是演唱或演奏中的音準又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即演唱或演奏的音準必然存在一定的誤差,以律制為依據而整齊劃一的演唱或演奏是不存在的,若不允許演唱或演奏過程中存在誤差,我們必將失去豐富多彩的音樂生活。」

粵樂(包括粵劇、粵曲和廣東音樂)工作者採取「將將就就」的態度來處理兩律的差異,而讓兩律共存,明顯的效果是促進了粵樂的多元化發展。

作者:葉世雄

來源:香港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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